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法作风纪律的十三条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从严治检方针,强化检察队伍建设,规范检察干警行为,根据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廉洁从检十项纪律”和省检察院“六个绝对不允许”、“六条禁令”和市检察院“重申执法作风十条规定”等有关纪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将我院检察人员执法作风纪律重申和规定如下: 一、 不准超越管辖范围办案、私自办案或干预案件。 二、 不准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立案前不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准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不准超期羁押、超时限办案;办案中不准作风粗暴、态度蛮横、动手动脚、刑讯逼供。凡办案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违法拘禁、打骂体罚、变相刑讯逼供的,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一律开除。 三、不准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需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凡办案中失职、渎职致使犯罪嫌疑人自杀的,对直接责任人一律开除。 四、不准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及发案单位的宴请、财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不准在办案过程中让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为其办私事、谋私利。凡办案中接受涉案单位、涉案人员及亲友宴请、财物和办私事的,一律开除。 五、不准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不准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私设“小金库”。凡违反规定扣押、冻结和拒不返还案件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对主管负责人给予降级处分。 六、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各种礼品;不准接受用公款支付的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娱乐活动。 七、不准经商办企业和搞有偿服务;不准干预、插手各种经营活动和为他人推销产品;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配偶、子女和其他单位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经商和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八、不准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借用交通、通讯工具;不准到任何单位或个人处报销私人费用。 九、不准工作日中午和工作时间饮酒;驾驶人员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不准饮酒;不准携带枪支饮酒。凡酒后办案、接访的,给予记过处分;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予以辞退。 十、不准着检察制服出入公共娱乐场所;不准参加带有色情服务的娱乐活动;不准参与赌博活动。 十一、不准利用公款奢侈腐化、铺张浪费和大吃大喝;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 十二、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态度。凡对求助群众冷漠、生硬、态度蛮横,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三、检察机关离退休和提前离岗等人员,在离退休和离岗三年内,不准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和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对于上述十三条规定三十个不准,全体干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凡违反规定者,一律按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